诱发劳资纠纷的不和谐因素,是经济补偿金还是企业违法行为?
东莞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小梅
过完年,打工朋友们又纷纷踏上了南下征途。
年前,东莞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小梅在参加广东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时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应取消经济补偿金让企业“轻装上阵”,还希望能够将这个提议反映到全国两会中去。我们认为这个提议只反映地方资本利益,未顾及广大劳动者利益,有违国家政策发展方向。
李部长列举的理由有四:
一.不断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替代其制度功能;
二.经济补偿金制度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转型发展;
三.经济补偿已经成为诱发劳资双方矛盾的不和谐因素;
四.及时修订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符的法律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李部长娓娓道来,列举的理由却经不起推敲。
一般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企业所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与工龄挂钩。另外,劳动者在企业里,接受企业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
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尽量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这种补偿责任之所以要由法律规范,是因为利润至上的企业不会自律地补偿劳动者,必须通过国家的力量强制执行。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我国保障劳动者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1994年,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一次确立了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于三种情形:经济性裁员、劳资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方预告性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在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鹿的解释》中又增加了一种情形:劳动者被逼无奈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增加经济补偿金的可操作性,劳动部同年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对经济补偿余的计算标准、工作年限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并且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而后1995年开始,劳动部又颁布了一系列规章性文件确立各种实施问题的处理办法。与此同时,地方立法也对经济补偿金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增加了企业辞退劳动者的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因而钻法律空子,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现象做了一些完善规定,第38条将劳动合同终止时的某些情形也纳入到了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范围内,较《劳动法》只规定须就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补偿,是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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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如此,目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缺失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现时没有清楚定义企业怎样才算满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也没有列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而没能享受养老金,又被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否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最后,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现在应做的是继续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李部长提出的另一论点是“不断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替代其(经济补偿)制度功能”。这个说法反映她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经济补偿金并不等同于失业保险金,劳动者为企业做出的贡献的积累、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不是社会保险所能给予补偿的。
社保是由劳动者、企业和政府共同编织成的“安全网”,确保劳动者在失去生活和工作能力的时候,特别是退休之时,能够应付基本生活所需。两者在社会功能和责任上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更何况,现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说不上“健全”。近年来,珠三角地区的集体维权频繁发生,企业欠供社保,已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李部长身处的东莞,2014年便有裕元鞋厂数万名工人为社保问题罢工,震动全国,乃至世界,正是一个明证。李部长的替代论说法实在不严谨,也不是事实。
走访珠三角的工业区,违反劳动法的工厂数不胜数——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劳动者缴纳社保,拖欠劳动者工资……而珠三角也正是劳资矛盾爆发的高发区。
除东莞裕元鞋厂外,2014年12月,广州利得鞋厂工人罢工维权,其诉求就包括要求厂方依法补缴工人住房公积金,要求厂方依法足额支付工人加班费等;2015年,深圳奇立田高尔夫用品厂工人因厂方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而导致手臂震动病等职业病而维权……
利得鞋厂工人维权
归根结底,诱发劳资矛盾的不和谐因素是企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李部长所言“经济补偿已经成为诱发劳资双方矛盾的不和谐因素”,实在是一叶障目。实际上,这种制度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遵守劳动合同,限制企业任意解雇劳动者,同时是对劳动者再就业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劳动力再生的保障。
取消经济补偿金将对社会造成极大伤害。不须为裁员付上任何代价的企业可能更有恃无恐地进行伤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毫无顾忌地搬厂和辞退劳动者;大批被裁而拿不到任何补偿的劳动者生活马上陷入生活困境,只能诉诸群体性抗争向企业和政府争取保障。到时候即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社会也要为这种种不稳定付上沉重代价。
李部长最后说到“及时修订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符的法律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这大概是李部长说的唯一严谨、正确的话了。上述所有的企业的违法行为——诱发劳资矛盾的不和谐因素,确实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强有力的监察和督促。
总括而言,经济补偿金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有重要作用。与其将近年劳资矛盾激烈归因于这种保护劳动者的制度,倒不如加大力度敦促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保障。若劳动者的付出得到合理回报,劳资矛盾自然会减少,人民总体的生活素质得到改善。
值此全国及各地两会期间,我们向全国数万名人大和政协代表呼吁,踊跃为广大工人的劳动权利提案,加强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建设,达成为劳动者提供完善保障的国家发展目标。
延伸阅读
在2000年由深圳的受伤工人筹备成立的公益民间机构,多年来一直以工人为中心开展工作。